朱文英教授一直进行山东省教育厅课题《比较法视角下体育赛事转播权问题》的研究,相关成果以《手机用户直播体育赛事的侵权责任分析》为题发表于《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四期,人大复印资料《体育》2020年第十二期全文转载。
随着无限流量、超大储存等通讯技术的进步,手机用户可能会利用高科技擅自从事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会为手机用户直播体育赛事提供便利或者将手机用户体育赛事的直播画面在自己平台播放,这些可能出现的现象会构成违反合同(购买的门票上有限制条款)、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平台的行为)和侵权。论文采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方法,以《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探讨了手机直播体育赛事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认为:手机视频直播的流程和特征表明手机在线直播体育赛事将成为可能,也将可能侵犯赛事转播权人的合法权益。手机直播体育赛事法律关系结构中的权利主体为转播权所有人和转播商,责任主体则是手机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客体应当为转播权。手机用户擅自在线直播体育赛事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符合既定的要件,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如果网络平台符合免责情形将免除责任。手机在线直播赛事的责任形式为自己责任和连带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实际损害与扩大的损害。责任类型以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为主。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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